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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邮电部、内务部、劳动部、中华邮电工会全国委员会 关于处理解放前后邮电退休人员申请救济问题的联合通知
  • 【发布单位】邮电部/内务部/劳动部
  • 【发布文号】(55)人2字第94号
  • 【发布日期】1955-08-17
  • 【生效日期】1955-08-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邮电部、内务部、劳动部、中华邮电工会全国委员会 关于处理解放前后邮电退休人员申请救济问题的联合通知

邮电部、内务部、劳动部、中华邮电工会全国委员会
关于处理解放前后邮电退休人员申请救济问题的联合通知

((55)人二字第94号1955年8月17日)

各省、内蒙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各市邮局、电信局、中国邮电工会省、市委员会,各省、直辖市民政厅(局),各省、直辖市劳动厅(局)(东北、西藏地区除外):

一、关于解放前或解放初期邮电系统退休职工生活困难请求救济问题经邮电部提出“……是项退休人员中生活确实困难合乎社会救济条件者,由各地民政部门救济。其他人员即不考虑给予任何救济,并由各地邮电部门予以说服教育,以消除或减少其存在的不满情绪,在进行工作时,各地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应予协助……”的建议,报经国务院第四办公室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日(55)国四周第十二号函指示原则上同意并交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现经本部、会研究,同意邮电部上项建议,今后对于解放前退休解放后停发养老金的电信职工及解放初期邮电系统退休人员申请救济问题,既按上述原则处理。

二、处理邮电系统退休人员申请救济问题是一项繁琐而细致的工作,各地应以邮电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在调查研究、心中有数的基础上,认真考虑申请者的要求,负责处理对于申请救济的退休人员,应抱关心和热情的态度倾听其申述和意见。合乎社会救济条件者由邮电部门确实统计好应救济的人数并提出救济的意见转民政部门研究后按规定给以救济,以免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不合社会救济条件者,则应耐心地予以说服教育。对于少数心怀不满或无困难而是来要求改变过去的退休规定者,则应指出其要求的不合理,并向他们说明:过去各种规定系根据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所决定,不可能推翻重新处理,亦不可能改按劳保待遇。在进行说服教育工作时,可结合本省、市邮电退休人员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座谈,个别解释,或通讯答复等方式,对申请救济者进行适当的政治思想教育,耐心地解释,以减去其存在的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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