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1989年4月18日(89)国税所字第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压缩社会总需求,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应严肃税收法纪,统一政策,强化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征收管理,以发挥两税对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控制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1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并结合当前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统一政策,坚决制止擅自减免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国务院31号文件指出:“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无权自行决定减征或免征工资调节税、奖金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这一决定,凡各地以前作出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擅自放宽政策、自行减免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改按国家统一规定征税,今后各地不得自行减免或变相减免奖金税、工资调节税。
二、对银行、保险公司系统和各类公司要严格按核定的免税限额征收奖金税。银行、保险公司系统奖金税免税限额,是1986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这是根据银行、保险公司的性质及其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免税限额征收奖金税,已比照企业标准放宽免税限额的,应立即纠正过来。各地区、各部门无权自行放宽这一政策。
当前根据中央、国务院部署,正在清理整顿各类公司,各地、各部门对各类公司发放的工资、实物和各种津贴、补贴应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加强奖金税的征收管理,对发放数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税务部门应按照规定征收奖金税。
三、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企业,税务部门应积极参与工效挂钩方案的核定,并根据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工资调节税统一规定征收工资调节税;对有条件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集体企业,应由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其挂钩方案,比照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办法征收工资调节税。不论企业工资效益挂钩采取何种形式,效益工资和奖金从何种渠道列支,其工资奖金均应计入征税工资总额,照章征收工资调节税。
四、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国务院31号文件指出:“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无权自行提高工资区类别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以及增加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基本工资(包括津贴、补贴等)。”企业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所发放的各种实物,凡超过国家统一标准的部分,均应纳入计税奖金总额或工资总额,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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