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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患矽肺病脱产休养 的职工是否享受保健食品待遇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65)中劳薪字80号
  • 【发布日期】1965-04-13
  • 【生效日期】1965-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患矽肺病脱产休养 的职工是否享受保健食品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患矽肺病脱产休养
的职工是否享受保健食品待遇问题的复函

(1965年4月13日(65)中劳薪字80号)

湖南省劳动局:
你局劳动保护监察处三月二十三日(65)劳护字第275号函收到。关于回家休养的患矽肺病职工,是否继续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问题,经我们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后认为,根据一九六三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国经周字100号文批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第(三)项规定的精神,对于患矽肺病的职工,凡是已经脱产休养的,无论本人居住何处(包括回乡村或城市家中居住,在企业内居住以及住医院或疗养院的),均不再享受原单位免费供应的保健食品待遇。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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