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2年9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这是在加快改革开放的形势下,进一步保护和促进经济建设,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法律文件。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在税务检察工作中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特通知如下:
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保障国家税收对增强国家综合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补充规定》的通过实施,对于打击和制止违反税收法规的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提供了法律武器。各级检察机关要提高对税务检察工作的重视程度,把税务检察作为一项促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开展起来。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查办偷税、抗税犯罪案件。在办理偷税、抗税犯罪案件中,根据《补充规定》正确区分漏税、欠税与偷税、抗税的界限。对于采取《补充规定》中所列举的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纳税,或者以暴力、威胁手段拒不缴纳税款的偷税、抗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故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漏税、欠税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交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处罚。
三、加强各级税务检察室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已经建立的税务检察室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有条件建立但尚未建立税务检察室的,要尽快建立。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税务案件中要与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确保国家税收收入。
四、《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补充规定》将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这两个法。这两个法生效施行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办理偷税、抗税案件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凡与《补充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对发生在《补充规定》生效以前的行为,按照 刑法第 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五、各地在贯彻执行《补充规定》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高检院。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