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1日国税函[1996]406号)
黑龙江、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海南、广西、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青岛、厦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连市国税局大国税发[1996]106号文,请示××××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有限公司是一家总机构设在大连的从事各种清洗剂、卫生洗涤剂和相关的应用工具生产与销售的中外合资企业。自1987年开业以来,该公司一直采取通过在哈尔滨、武汉等17个地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并且在各地实行统一的销售价格。实行新的增值税制以后,该公司将产品交付分支机构时,视同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于货物移送时在大连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条的规定,请你们通知该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售给该公司分支机构销售所需的当地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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