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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连县工贸 总公司诉怀化市工商银行侵权一案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1989)民他字第44号
  • 【发布日期】1990-07-19
  • 【生效日期】1990-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连县工贸 总公司诉怀化市工商银行侵权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连县工贸
总公司诉怀化市工商银行侵权一案的复函

(1990年7月19日(1989)民他字第44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法民请字(1989)第17号《关于广东省连县工贸总公司诉怀化市工商银行侵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广东省连县工贸总公司的预付货款被骗,在诈骗犯杨爱秀受刑事处罚并追回部分赃款后,该公司对造成货款被骗负有直接责任的湖南省怀化市农业银行榆树信用社和怀化市工商银行,均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怀化市工商局在本案鉴证工作中的错误,可建议行政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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