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局关于解决微波、 调频、地震和气象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局关于解决微波、
调频、地震和气象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
(1975年8月2日(75)计劳薪字160号)
文化大革命以来,随着生产、科研事业的发展,邮电、广播、地震和气象部门新建立了一些微波、调频、地震和气象台、站,其中有些新建台、站处在高山地区,工作与自然条件特别艰苦,尚未实行津贴办法。遵照国务院国发(1975)35号文件批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地解决这些单位职工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的精神,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当前尚未实行津贴办法的微波、调频、地震和气象台、站,凡是处于高山地区,工作与自然条件特别艰苦,物资供应困难,生活费用高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务院国发(1975)35号文件的批示精神,由各省、市、自治区参照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实行津贴的范围和标准应该从严控制,津贴标准较高的,可以适当调低,凡是所处条件与当地不实行津贴办法的其他单位基本相同的,就不应实行,以减少矛盾。至于那些单位实行津贴办法,执行什么标准,均由所在省、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劳动部门平衡后,报请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执行,津贴一律从批准之日起发给。离开上述台、站,津贴即应停发。
二、凡是已经实行了津贴办法的单位,其津贴标准有些偏低的,目前也不宜变动,待今后结合工资制度改革时统筹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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