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006号
  • 【发布日期】1993-01-11
  • 【生效日期】1993-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1993年1月11日国税发〔1993〕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支持轻工产品生产的发展,我局自1987年以来,几次下发了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减免增值税的通知,这对支持轻工业产品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规定一些产品的减免税1992年年底到期,现根据目前轻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产品在1993年年底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1.麦粉、成品粮、食用植物油、饲料、糠麸和榨油厂的油饼;
2.籽棉加工成皮棉,棉短绒、皮棉加工的絮棉;
3.煤球、峰窝煤和引火炭;
4.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印刷的货币、国家债券和国家债券提款单。

二、对下列产品在1993年内减征增值税。
1.以下产品减按14%的税率征税:
(1)日用玻璃器皿(指玻璃杯、茶具、酒具、食器、奶瓶、吸奶器);
(2)玻璃仪器(指烧器、量器、干燥器、蒸溜冷凝器、温度计、培养皿、比色管、试验用玻璃管);
(3)搪瓷制品(指口杯、面盆)。
2.普通玻璃纸减按18%的税率征税。
3.罐头食品按应纳税额减征50%。
4.小农具按应纳税额减征30%。
5.药用玻璃中曲颈安瓿减按20%的税率征税;注射器、体温计减按14%的税率征税。

三、猪皮革恢复征税,1993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80%。

四、日用陶瓷中的坛、碗、罐、盆、缸从1993年1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