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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加强外商在我国设立感光材料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对外贸易部
  • 【发布文号】国经贸厅产业[2002]165号
  • 【发布日期】2002-11-26
  • 【生效日期】2002-1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加强外商在我国设立感光材料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外商在我国设立感光材料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

(国经贸厅产业[2002]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外经贸厅: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于1995年6月发布了《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其中规定感光材料生产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广东省、珠海市有关部门在未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的情况下于1995年10月批准设立了外商投资感光材料生产企业----珠海真科感光材料制作有限公司,1998年3月又违规调整其内外销比例,致使该企业违规设立和超范围经营。现对广东省、珠海市有关部门违规审批外商投资设立感光材料生产企业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委、外经贸厅(局)要以此为鉴,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为加强外商在我国投资设立感光材料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促进感光材料行业健康发展,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申按规定程序审批外商投资感光材料项目

国务院2002年2月11日公布的《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 十二条规定,“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第 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2002年4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21号)规定,感光材料生产属限制外商投资类行业。因此,感光材料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需要严格按以上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违规设立的感光材料外商投资企业予以清理

凡违规审批设立外商投资感光材料生产企业的地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委、外经贸厅(局)组织清理,立即停止违规设立企业,并限期重新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三、根据国务院2002年2月11日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 十六条“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比照本规定执行”的规定,对华侨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国内投资设立感光材料生产企业,也按上述要求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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