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改办关于机关评会计的函
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改办关于机关评会计的函
(人职司函(1992)4号)
新疆区职改办:
新职改办字(92)002号文收阅。意见如下:
1.鉴于国务院职改领导小组多次明确指示,在没有新规定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规定,也不能评审任职资格。
2.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可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
3.在企事业单位受聘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入机关工作后,其工资应按有关规定确定。
此复。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
199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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