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
(1989年7月13日(89)国税地字第076号)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9)闽税政三字第533号《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48号《 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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