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79-12-06
- 【生效日期】1979-1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关于 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关于
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1979年12月6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铁路系统要成立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目前,筹建工作正在进行。鉴于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即将于明年一月一日实施,为防止工作中断,决定在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未正式成立以前,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仍由原承办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继续受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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