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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1180号
  • 【发布日期】1991-08-27
  • 【生效日期】1991-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1年8月27日国税函发<1991>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各地对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统一明确。为了统一政策,经研究,现对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铁路系统取得的自备集装箱使用费,拼装箱劳务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就地征收营业税。

二、对铁路系统代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服务”就地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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