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1年8月27日国税函发<1991>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各地对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统一明确。为了统一政策,经研究,现对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铁路系统取得的自备集装箱使用费,拼装箱劳务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就地征收营业税。
二、对铁路系统代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服务”就地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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