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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科学技术部关于“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 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
  • 【发布文号】国科发高字[1999]267号
  • 【发布日期】1999-06-24
  • 【生效日期】1999-06-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科学技术部关于“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 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批复

科学技术部关于“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
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科发高字〔1999〕267号)

各试点示范城市: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建立空气净化工程的有关指示精神,1999年1月,由科技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机械工业局等有关部委在原有电动汽车和燃气汽车两个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了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清洁汽车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
根据1998年7月召开的“全国燃气汽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第二次全体会议”要求,申请列入试点示范城市的各城市按照全国燃气汽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燃气汽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写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燃气汽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认真审查了各城市上报的《实施方案》,并委托燃气汽车专家组对各城市进行了实地考察。专家组考察后认为,初选的12个城市基本符合试点示范城市的各项要求,并建议作为第一批试点示范城市上报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同意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12个城市作为清洁汽车行动第一批试点示范城市,并批复各试点示范城市的《实施方案》。在1999年4月6日召开的“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工作会议”上已正式对外予以公布。
鉴于清洁汽车行动试点示范城市已超出燃气汽车试点示范的范畴,今后各试点示范城市应在切实做好燃气汽车试点示范工作的同时,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燃油汽车清洁化的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常规燃油汽车的清洁化等工作,保证“清洁汽车行动”总体目标的实现。同时,请各试点示范城市将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试点示范城市名单



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
(代章)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

行动”试点示范城市名单

1.北京市
2.上海市
3.天津市
4.重庆市
5.哈尔滨市
6.长春市
7.西安市
8.乌鲁木齐市
9.四川省川中地区(成都、绵阳、德阳)
10.广州市
11.深圳市
12.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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