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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125号
  • 【发布日期】2001-05-11
  • 【生效日期】2001-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2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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