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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
  •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3-03-03
  • 【生效日期】1983-03-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三月三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克服敞口花钱,吃“大锅饭”的弊病,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是指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

第三条 凡是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建设包干经济责任制。已经确定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项目应尽快实行。

第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要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劳动效率来节约投资,缩短工期,而不能高估多算,或降低工程质量。

第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包干工作的领导。按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选拔懂业务、善管理的人员组成包建单位的领导班子,并保持稳定,对工程建设包干负责到底。

第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的有关各方,要通过协议、合同或其他合法手续,明确规定包保的内容、条件、责任和经济权益,紧密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包干任务。

第二章 包 干 形 式


第七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可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如:
⒈ 建设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
⒉ 施工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包干;
⒊ 下级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
⒋ 工程技术较简单,需要劳力较多的工程,如铁路路基、公路、水利及民用房屋建筑等工程,可由地方组织统建包干;
⒌ 综合开发单位或设计单位对主管部门包干;
⒍ 有条件的,也可对地区、部门实行不指定具体项目的建设任务大包干。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 不论采取哪种包干形式, 包干任务都要层层落实。
由主管厅、局和建设单位包干的项目,都要由包干单位按包干的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施工单位内部也要层层实行包干经济责任制。
包干单位还要按包干要求与勘察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等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以保证包干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包干建设的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试行招标的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部门、各地区自行拟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三章 包 干 依 据


第十条 实行建设包干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落实建设条件,要有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文件,并列入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需要“五定”的项目,应重新审定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经济效益和主要协作条件,据以进行包干。

第十一条 包干指标按照国家或部门、省、市、自治区批准的现行定额和标准计算确定,没有统一定额标准的,由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按平均先进的原则共同编制,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包 干 内 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包干单位一般应对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包干。
⒈ 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 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按设计概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或按平方米造价包干。
⒉ 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工期为准。
⒊ 包质量。以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准。
⒋ 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设计文件提供的主要材料用量清单,或包、保双方商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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