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船总人(1987)1183号
- 【发布日期】1987-11-07
- 【生效日期】1987-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劳动人事部 关于船舶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劳动人事部
关于船舶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1987年11月7日船总人(1987)1183号)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船舶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职务名称
技师是在生产岗位上、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按船舶工业生产、加工的专业(工种)确定,如船舶装配技师、导航仪器调试技师等。
三、工种范围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要在船舶行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即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修订的《船舶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等级线止点为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具体工种范围见附表)。
四、比例限额
船舶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部门、各地区公司根据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岗位的需要和工人队伍构成等情况,可调剂平衡使用。
五、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技师的职务津贴,按人均每月二十元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技师从被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六、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船舶工业的发展、振兴做贡献;
2.具有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绝招)的技艺,能够独立解决本工种生产加工操作和关键性技术难题,并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显著;
5.刻苦钻研技术,能总结出本工种工艺技术、专业理论的要点或经验体会,并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七、船舶行业中属于其他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则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考核、评审、审批权限及聘任
各地区船舶(设备)工业公司,应建立技师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当地船舶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技师考评工作;各地和其他部门船舶行业的技师考评工作。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进行。企、事业单位也应成立考评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技师考评或推荐工作。
经考评合格者,船舶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由地区船舶(设备)工业公司、第七研究院审查并报船舶工业总公司核准后,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技师考核合格证书。各地及其他部门的船舶行业的技师,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发证。取得技师合格证书的,在上级下达的技师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由厂长和单位行政领导进行聘任。
九、几个具体问题
1.在生产第一线的中级技术工人中有突出成绩的少数技术骨干,如在生产中解决过重大技术难题和极复杂的操作技术问题,以及有发明、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经考试考核达到技师的标准,亦可聘任为技师。
2.对于文化程度偏低,并长期在生产第一线上工作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的考核,应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考评的重点应放在工作业绩、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能力上。
3.鉴于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新的事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又缺乏经验,因此,今年先在船舶工业系统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企业中进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4.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地区船舶(设备)工业公司批准执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劳动人事制度的一项改革,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切不可一哄而起。要提高认识,绝不能将这项工作视为解决工人工资等级封顶问题的一个途径,并做好对企业职工,尤其是技术工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事,不许随意扩大范围。要严格掌握评审技师的条件和考核标准。
附: 船舶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目录表
------------------------------------
专|序号| 工种名称 |技术等级||序号| 工种名称 |技术等级
业| | | || | |
-|--|--------|----||--|--------|----
| 1 | 放样号料工 | 2~8|| 7 | 船舶钣金工 | 2~7
船| 2 | 冷 加 工 | 2~7|| 8 | 船舶电工 | 2~8
| 3 | 火 工 | 2~8|| 9 | 船舶木塑工 | 2~8
| 4 | 装 配 工 | 2~8||10| 除锈涂装工 | 2~7
舶| 5 | 批 铆 工 | 2~7||11| 潜 水 工 | 3~8
| 6 | 船舶管铜工 | 2~8||12| 坞 修 工 | 2~8
-|--|--------|----||--|--------|----
| 1 | 鱼雷装配钳工 | 2~8|| 7 | 发射装置操作 | 2~8
| | | || | 检 修 工 |
水| 2 |鱼雷热动力试验工| 2~8|| 8 | 电子测量工 | 2~7
中| 3 | 水雷装配钳工 | 2~8|| 9 | 水声测量工 | 2~8
兵| 4 | 鱼雷仪表装调工| 2~8||10| 光学测量工 | 2~8
器| 5 | 水雷仪表装调工| 2~8||11| 摄影测量工 | 2~8
| 6 | 铅焊热镀锡工 | 2~7|| | |
-|--|--------|----||--|--------|----
蓄| 1 | 铸 型 工 | 2~7|| 5 | 装 配 工 | 2~8
电| 2 | 板栅零件镀铝工| 2~7|| 6 | 蓄电池检验工 | 3~8
池| 3 | 生极板制造工 | 2~7|| 7 | 充放电工 | 2~7
| 4 | 化 成 工 | 2~7|| 8 | 蓄电池试验工 | 2~8
-|--|--------|----||--|--------|----
| 1 | 瓷料备制工 | 2~7||10| 铁芯制造工 | 2~7
航| 2 | 烧 成 工 | 2~7||11| 线圈绕制工 | 2~7
仪| 3 | 瓷 磨 工 | 2~7||12| 变压器装配工 | 2~7
、| 4 | 压电陶瓷装测工| 2~7||13|仪器、电器装配工| 2~8
水| 5 |换能器胶合装配工| 2~7||14| 照像腐蚀制版工| 2~7
声| 6 | 换能器密封工 | 2~7||15| 无线电装配钳工| 2~7
、| 7 | 换能器测量工 | 2~8||16| 无线电装接工 | 2~7
仪| 8 | 导航仪器装配工| 2~8||17| 无线电调试工 | 2~8
表| 9 | 导航仪器调试工| 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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