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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检察公安机关相互联系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发布文号】[88]高检会(1)字第19号
  • 【发布日期】1988-10-28
  • 【生效日期】1988-10-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检察公安机关相互联系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检察公安机关相互联系的通知

(1988年10月28日<88>高检会(一)字第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
为了及时全面地掌握社会治安情况和各类刑事犯罪活动,进一步认清社会治安形势,明确斗争方向,突出打击重点,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更好地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及时、有力地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并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检察、公安两机关的相互联系,搞好相互间的配合、协作是十分重要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发生特别重大案件和公安机关认为影响大、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公安机关要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迅即派人参加,如不能派人参加时,应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公安机关对特别重大案件、重大集团案件、影响大的涉外案件和复杂的重大案件进行预审时,要通知检察机关介入预审活动。如果检察机关认为需要介入公安机关的其他预审活动时,也可以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
检察机关参加现场勘查和介入预审活动的任务主要是了解案情,研究证据,准确及时打击犯罪分子,保证办案质量,并对公安机关的勘查、预审活动以及收集证据等提出更确切的建议。

二、公安机关对各类刑事案件的发、破案统计数字和对刑事犯罪、社会治安情况的分析,检察机关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自侦案件立案的统计数字和对批捕、起诉情况的分析,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互相交流,以便互通信息,全面掌握刑事犯罪活动情况和社会治安的变化情况,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各级检察、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通知精神,把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协作和信息交流,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公安机关并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如何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协作和信息交流,作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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