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华夏证券有限公司1997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华夏证券有限公司1997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7年11月13日国税函[1997]619号)
北京、上海、重庆、辽宁、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江苏、福建、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部提取九七年度系统管理费的申请》(华证[1997]20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附件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名称 分摊指标 所在地
(万元)
广州分公司 400 广东广州
重庆分公司 200 重庆
济南代办处 150 山东济南
上海分公司 2000 上海
湖南营业部 100 湖南长沙
南京金贸营业部 100 江苏南京
中关村营业部 200 北京
东四营业部 2000 北京
沈阳分公司 450 辽宁沈阳
鞍山营业部 150 辽宁鞍山
成都营业部 200 四川成都
福州营业部 250 福建福州
青山营业部 150 湖北青山
襄樊营业部 50 湖北襄樊
沙市营业部 100 湖北沙市
总 计 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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