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8]87号
  • 【发布日期】1998-05-27
  • 【生效日期】1998-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5月27日国税发〔1998〕87号)

为加强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管理,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请,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在其修理完毕报关出口时,对该业务中使用国产零部件、原材料按一般贸易另填报关单,海关经审核,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作一般贸易列入出口贸易统计。
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已完工复出口的上述业务,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退税。凡不能按照退税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原件的,各地主管退税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