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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峨眉山盐化工业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4]44号
  • 【发布日期】1994-12-12
  • 【生效日期】1994-1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峨眉山盐化工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峨眉山盐化工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12日证监发审字[1994]44号)

四川蛾眉山盐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川证委字[1994]31号文《关于同意四川峨眉山盐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配股方案及提请国家证监会复审的报告》、1994年6月5日《四川峨眉山盐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41,224,359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25,098,000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6,126,359股。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6月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所有配股权证的交易期不得长于二十个交易日。

四、你公司向国家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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