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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 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0]66号
  • 【发布日期】2000-05-19
  • 【生效日期】2000-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 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
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9日国税发〔20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税收和售付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有效实施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规定购付汇对外支付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的范围,是指《通知》附件《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所指明的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

二、外国运输公司从事我国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通知》规定,境内机构购付汇对外支付运费款项时,应提交相关的税务凭证。由于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管理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拟就国际运输收入税务凭证出具问题做出专项规定。在专项规定出台之前,境内机构(如货物进出口公司、国际运输代理公司等)购付运费时,可暂不提交有关税务凭证。

三、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由于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及时判定是否属于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运输行业的正常业务,对我国运输企业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四、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五、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支付人购付汇时,不需提供税务凭证。

六、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企业、机构取得工资、薪金报酬,在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凡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可无需出具完税证明。

七、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所取得的收入,凡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1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经审批免予征收营业税的,在办理购付汇时,应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免税文件,不再提供《通知》中所规定的完税证明及税票。

八、为了便于操作执行,现将《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附后,供参考。

附件: 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



┌───┬──────┬───────┬────┬──────────┐
│收益人│ 收入项目 │应提供税务凭证│出具机关│ 备 注 │
├───┼──────┼───────┼────┼──────────┤
│外国 │直接在我国提│①营业税完税证│主管地方│ │
│企业 │供劳务所取得│明及税票。 │税务局 │ │
│ │的收入,如建├───────┼────┼──────────┤
│ │筑、安装、设│②企业所得税完│主管国家│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
│ │计、咨询、代│税证明及税票、│税务局 │定国家的企业,符合协│
│ │理等。 │或免税文件。 │ │定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
│ │ │ │ │得税的,出具免税文件│
│ │ │ │ │。 │
│ ├──────┼───────┼────┼──────────┤
│ │没有在我国设│①营业税完税证│主管地方│①特许权使费收入、转│
│ │立机构的外国│明及税票、或免│税务局 │让不动产收入、出租不│
│ │企业,其来源│税文件。 │ │动产收入等,按规定应│
│ │于我国并按我│ │ │征营业税,其他项目的│
│ │国税法规定需│ │ │收入不征营业税,可免│
│ │征税的各项收│ │ │予提供营业税有关税务│
│ │入,如利息、│ │ │凭证。 │
│ │租金、特许权│ │ │②对专有技术使用费收│
│ │使用费、股权│ │ │入,符合规定免征营业│
│ │转让收益、财│ │ │税的,出具免税文件。│
│ │产转让收入等├───────┼────┼──────────┤
│ │。 │②企业所得税完│主管国家│符合规定免予征收企业│
│ │ │税证明及税票、│税务局 │所得税的,应出具免税│
│ │ │或免税文件。 │ │文件。 │
├───┼──────┼───────┼────┼──────────┤
│外籍 │直接在我国提│①营业税完税证│主管地方│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
│个人 │供劳务所取得│明及税票。 │税务局 │定国家的外籍个人,符│
│ │的收入,如设│②个人所得税完│ │合协定规定免予征收个│
│ │计、咨询、培│税证明及税票或│ │人所得税的,出具免税│
│ │训等。 │免税文件。 │ │文件。 │
│ ├──────┼───────┼────┼──────────┤
│ │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主管地方│符合规定免予征税的,│
│ │ │证明及税票、或│税务局 │出具免税文件。 │
│ │ │免税文件。 │ │ │
├───┼──────┼───────┼────┼──────────┤
│外国投│税后利润或股│外国投资者投资│主管企业│ │
│资者 │息 │企业的完税证明│所得税的│ │
│ │ │ │税务机关│ │
├───┼──────┼───────┼────┼──────────┤
│外国企│境外提供劳务│不予征税确认证│主管企业│ │
│业及个│所取得的收入│明 │所得税的│ │
│人 │ │ │税务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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