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摄像机是否属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 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摄像机是否属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
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77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口摄像机是否属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范围的请示》(浙工商检〔1991〕10号)收悉。经商主管部门商业部,现答复如下:
进口摄像机属于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规定的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中的“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范围,应按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以下简称三省)的进口摄像机,应持有商业部核发的“准运证”。
对在三省省内或省外倒卖走私、特许减免税进口摄像机的行为,应依据《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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