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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公费医疗的几项规定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53]卫医字第93号
  • 【发布日期】1953-01-23
  • 【生效日期】1953-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公费医疗的几项规定

卫生部关于公费医疗的几项规定

(〔53〕卫医字第93号)

(一)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范围自1953年起包括乡干部(每乡增加干部三名)及大学及专科学生。
(二)中央直属机关单位在地方者,其公费医疗预防经费过去由中央直接拨发,自1953年起一律改由当地卫生机关负责造报人数统一办理。不再由中央拨款。
(三)望转令各级卫生部门,对1952年公费医疗工作作出半年总结报部详列参加人数及统筹统支人数,尚未实行公费医疗地区,应迅速展开施行。并将施行日期及情况报部,希你部、厅、局、转饬遵照执行。

195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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