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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4]38号
  • 【发布日期】1994-12-12
  • 【生效日期】1994-1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12日证监发审字[1994]38号)

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字(1994)134号文《关于同意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国资基(1994)第094号《关于同意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增资配股国家股配股权转让>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届三次股东大会决议》、1994年11月9日《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届五次董事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请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779.7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679.7万股,社会公众A股股东配售300万股,向B股股东配售1800万股。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5月12日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所有配股权证的交易不得长于二十个交易日。

四、你公司向国家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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