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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外资企业及外资企业与中方再合资、 合作进口货物减免税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监1特[1991]115号
  • 【发布日期】1991-08-06
  • 【生效日期】1991-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外资企业及外资企业与中方再合资、 合作进口货物减免税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关于外资企业及外资企业与中方再合资、
合作进口货物减免税问题的复函

(1991年8月6日监一特<1991>115号)

杭州海关:
你关杭关保(1990)160号文收悉。关于来函中提出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东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外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的自用物资应按(89)署监一字第829号文规定办理。

二、关于该公司同中方举办再合资、合作企业,其进口货物的管理问题,根据(87)外经贸资二字第15号《关于审批外资企业中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资举办新的合营项目,……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视为中外合营企业……并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对东南国际有限公司与国内企业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可比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有关企业进口享受减免税优惠物资的金额应计算在再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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