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基金字[2000]66号
- 【发布日期】2000-09-27
- 【生效日期】2000-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0〕66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办事处。
分公司和办事处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全资附属非法人机构,其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公司,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分公司可从事基金产品开发、推销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但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四、分公司和办事处不得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不得以承包、租赁方式经营。
五、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设立分公司的原因和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场所等;
(二)董事会决议;
(三)拟设立分公司的主要职责和管理制度;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及主要业务骨干的简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办事处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事处的场所、职责、管理制度及负责人名单等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分公司或变更分公司登记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办事处或变更办事处重要事项,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公司和办事处的管理。
十、中国证监会将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分公司和办事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年检的重要内容。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