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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 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8]572号
  • 【发布日期】1998-09-25
  • 【生效日期】1998-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 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
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1998年9月25日国税函〔1998〕57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免税的请示》(皖国税发〔1998〕159号)收悉。该公司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生产叉车,销售给国内有免税进口设备额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其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上述产品销售方式能否视同产品出口给予免税问题,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以“以产顶进”方式并有完备报关手续销售的产品视同出口,在1998年底以前给予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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