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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 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8)460号
  • 【发布日期】1998-08-11
  • 【生效日期】1998-08-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 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
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60号1998年8月11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销售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湘国税函〔1998〕1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的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其拍卖或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湖南省隆回县林业局罚没竹木变价收入未上缴国库,而是纳入隆回县财政零级预算,抵顶财政拨款,因此,隆回县林业局罚没竹木变价收入不属于财税字〔1995〕69号文件规定的不予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对其取得的罚没竹木变价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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