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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4〕6号
  • 【发布日期】2004-02-04
  • 【生效日期】2004-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冀政〔2004〕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2004年2月3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养殖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控制工作。

指挥部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任指挥长,成员由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卫生、商务、交通、科技、监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铁路、畜牧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二)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职责
1、省指挥部的职责
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控制工作行动方案,指挥扑灭疫情。
2、省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收集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分析、预测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配疫情处理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组织、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的建议。3、设区市和县(市、区)指挥部的职责

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发生三级疫情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扑灭和处理;发生二级疫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扑灭和处理;发生一级疫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所需的经费,组建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时依法发布封锁令。(四)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工1、发展与改革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疫情应急控制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资金的计划。2、财政部门

负责落实免疫、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及物资储备所需的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3、公安部门

负责封锁疫区,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并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4、卫生部门

负责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和预防工作。5、商务部门

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禽类屠宰厂的防疫工作,加强商场、超市、餐馆等畜产品销售场所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6、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人员及有关的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活动有关的车辆通行畅通,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7、科技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和应急控制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9、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依法实施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10、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1)负责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2)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4)监督指导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和死禽、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的工作。(5)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6)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8)评估在进行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监测等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及补贴,安排资金使用计划。(9)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11)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当地的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11、信息产业部门

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积极配合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及时传递疫情信息,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12、气象部门

负责及时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13、军队和武警部队

做好本系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工作,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疫情应急控制工作。14、相关行业协会

负责组织本行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者了解上述情况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凡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必须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下列程序确认:(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规定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必须及时采集病料送交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三)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与鉴定,并最终确诊。(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确认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下列规定分为三级:(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二十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的;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十个以上的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设区市发生疫情的;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二十个以上的疫点或者五个以上十个以下的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

3、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三)在一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五、应急反应

凡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措施。(一)一级疫情的应急措施1、省政府根据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立即启动省政府的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2、省指挥部迅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指挥、部署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动有关工作人员和调拨资金、物资、药品、疫苗等,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必要时,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重新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3、疫情发生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组织疫区封锁、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应急控制措施。(二)二级疫情的应急措施1、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立即启动本级的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2、设区市指挥部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情况,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同时启用应急储备资金和物资;组织人员和专家赶赴疫区,指挥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督促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必要时,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3、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的专家作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结果后,应当立即发布疫区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并按照省、设区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措施。4、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向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三)三级疫情应急措施1、疫情被初步核实后,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2、凡作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结果后,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启动本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3、县(市、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和消毒,对疫区内的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禽类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4、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全省发出疫情通报,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进行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工作。必要时,根据疫区县(市、区)指挥部的请求,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5、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直至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六、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三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3、将距疫区周边五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三)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五)疫源分析及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和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六)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二十一日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七)处理记录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做好记录。(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作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二)、(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省、设区市、县(市、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省级建立一个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机动消毒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用具、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各设区市建立一个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毒药品、机动消毒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用具等;各县(市、区)建立一个小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毒药品、小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用具等。(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三)技术保障1、本省建立三级生物安全水平(BSL-3级)实验室,报请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批准后,负责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分离和鉴定、研究和诊断技术的指导工作,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和诊断工作。未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禽流感病毒的分离、保存和使用。2、加强禽流感防治技术研究,特别是在快速诊断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四)人员保障1、本省设立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技术方案和建议。专家组的初步结论和省级实验室的检测诊断结果作为各级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理的依据。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八、其他事项

(一)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各项规定。(三)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在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四)违反本预案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0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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