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发挥劳动力市场作用促进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发挥劳动力市场作用促进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4日武政办〔1998〕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过市、区共同努力,今年7月1日前各区集中性的劳动力市场业已建成开业。为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充分发挥这些劳动力市场作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劳动力市场管理与经营分离。市劳动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力市场,负责研究制订全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劳动监察,不断促进劳动力市场繁荣。各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市场内部管理细则和服务规范,对进场的求职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提供各种相关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断完善市场功能。市、区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均不得从事职业介绍经营活动。市、区劳动部门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一律不承担劳动力市场管理职能,应与其他职介机构平等竞争,享受同等政策。市、区劳动部门应鼓励所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将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发展为兼职信息员,并对提供真实岗位信息的兼职信息员酌情予以补偿。要不断为劳动部门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创造条件,支持其逐渐能在劳动力市场发挥主导作用。
二、积极引导职业介绍机构进入劳动力市场,实行集中管理。市、区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于1998年11月10日前,对全市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予以重新登记,换发新证。重新登记的城区范围内的职业介绍机构,原则上都要动员进入到所在区或由其选择的劳动力市场设点经营,并通过劳动力市场办理推荐录用等手续。工商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对经批准由市有关部门和组织兴办的具有自上而下健全管理网络的职业介绍机构,鼓励其进入劳动力市场经营或开设窗口。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以及有违法乱纪行为的职业介绍机构吊消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引导职介机构进场设点经营,采取市场统一发布信息,职介机构自行撮合供求,市场集中办理录用手续,是一项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宏观调控,规范职业介绍行为,有利于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力供求信息充分共享的重要举措,各区人民政府、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不断改善市场环境,完善市场功能。市劳动局要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尽快制定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细则及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收费办法和标准等。
三、迅速开展职业介绍机构的清理整顿。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劳动、公安、工商、物价、市容等部门分管领导人为成员的清理整顿职业介绍活动领导小组。各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迅速制定整顿方案,并于1998年11月9日前报市劳动局,立即对非法职业介绍活动进行调查摸底。市区整顿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整顿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区从1998年11月10日开始,统一行动,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清除非法劳务市场,打击违法职介行为,连续整顿1个月,确保取得实效。并要采取切实措施,常抓不懈,巩固整顿成果,特别是对武昌、汉口火车站周边及武胜路非法劳务市场要重点监控,不能让非法劳务市场“回潮”。11月中旬,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
四、采取切实措施,加大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尤其是劳动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劳动力市场天天开放,举办形式多样的招聘用工洽谈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知名度,优先向下岗职工发布岗位信息,并逐步承担推荐介绍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目标任务。11月10日前,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主动加强与所在区劳动力市场联系,有条件的企业要尽快与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失业、下岗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凭劳动部门印制的失业证、下岗证明享受免费服务。为鼓励职介机构积极介绍下岗职工再就业,对进场的职介机构成功介绍一个下岗职工再就业并在市场办毕有关手续的,给予一定补偿,此费用从市区两级筹措的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凡积极招用下岗职工并达到一定数量的用人单位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按照属地和有关管理权限,应先经过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审查后,再由有关部门确认和办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手续。
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繁荣劳动力市场。对进场的职介机构免除一切行政性收费,享受有关促进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按全市统一规定可向职介机构收取一定摊位租赁费,用于弥补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管理必需开支的不足;对用人单位进场设点招聘,优惠提供场地和服务。
各级财政、劳动部门要迅速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15号)规定的渠道积极筹措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由劳动部门按规定使用。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进场职介机构推荐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偿和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培训补贴等。市劳动部门每年通过区劳动部门对各劳动力市场下达介绍下岗职工再就业目标任务,并按实际完成情况从市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从1998年开始,每年在全市开展评选优秀职介机构和劳动力市场活动,并进行表彰。
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促进再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艰巨任务,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都要顾全大局,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加大工作力度,群策群力,努力使劳动力市场逐步成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主渠道。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