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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 执行《森林法》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决议
  • 【发布单位】826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9-20
  • 【生效日期】1988-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 执行《森林法》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决议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
执行《森林法》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决议

(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林业建设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 森林法》颁布实施三年多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在造林、育林、森林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广大林业职工长年累月生活在高寒山区,风餐露宿,辛勤劳动,为林业建设作出了贡献。
我省现有森林主要分布在高寒山区,山高坡陡,气候寒冷,土层甚薄,一旦遭受破坏就很难恢复。因此,认真执行《 森林法》,保护林业资源,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森林面积小,覆盖率低,水资源缺乏的省份,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乱砍滥伐林木的情况十分严重,毁林事件屡禁不止,而且愈演愈烈,使一些森林资源继续遭到破坏,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这种情况,是不能容忍的。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 森林法》,迅速制止乱砍滥伐破坏森林的歪风,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执法大检查,深入开展法制教育,认真宣传和贯彻《 森林法》,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认识到保护森林的重要意义,提高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要依法办事,赏罚分明,对育林、护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要给以严肃处理。

二、林业部门要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年采伐量,年度木材生产量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否则要追究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林权有争议的地方,要及时予以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违者按破坏森林论处。

三、林业部门和林区、林缘区的地方政府要实行联防,建立群众性的护林责任区,做到组织,领导、任务三落实,并将护林工作纳入县、乡政府和林管部门目标责任制,做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大毁林事件制止不力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林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四、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不利于保护林木的地方规章,应作必要修改。政法部门要对聚众毁林、殴打护林人员和破坏林业设施的首要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一般盗伐者除收回被盗木材外,还要依法给予经济制裁;对于破坏铁路、公路行道树的案件,要逐件查清,从严处理。

五、鉴于目前一些木材市场管理混乱,违法经营活动不断发生,因此要对现有的木材市场进行整顿。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关闭的坚决关闭,允许开放的也要由公安、工商、林业部门共同配合,加强管理,对于违法经营者要坚决打击。
会议要求省人民政府对当前乱砍滥伐林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限期刹住毁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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