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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11号
  • 【发布日期】1995-06-08
  • 【生效日期】1995-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6月8日证监发审字[1995]11号)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冀证[1995]12号文《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度配股方案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70号文《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问题的批复》,1995年5月3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1995年3月29日、4月22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关配股问题的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请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0934.66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4753.37万股,社会公众股股东(包括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6181.29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11月10日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国家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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