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23日国税函〔2001〕354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交通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银行总行本部和上海分行等20个分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0%比例就地预缴,其他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交通银行分地机构名单(略)
2.交通银行按10%就地预缴分行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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