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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1号
  • 【发布日期】2003-09-28
  • 【生效日期】2003-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

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1号)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第4号令),现将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告如下:

一、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棕榈油270万吨,其中18%为国营贸易;豆油311.8万吨,其中18%为国营贸易;菜子油112.66万吨,其中1 8%为国营贸易;食糖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

二、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3年10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需提供2002年及2003年有关资料);2001至2003年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方面的违规记录;2002年进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合格;没有违反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棕榈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申领到2003年棕榈油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

4、以棕榈油为直接生产原料,年使用量在3000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以棕榈油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豆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申领到2003年豆油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

4、日处理毛油200吨以上、生产精炼油的油脂加工企业;

5、以豆油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菜子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申领到2003年菜子油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

4、日处理毛油200吨以上、生产精炼油的油脂加工企业;

5、以菜子油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四)食糖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申领到200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

4、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的制糖企业;

5、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上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历史进口实绩、生产能力或其他相关商业标准。

(一)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可优先获得配额;无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或经营数量等为主要依据,在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进口关税配额量。其中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四、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至30日。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

五、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注册企业的申请,并于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商务部于2004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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