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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印章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质检办[2001]48号
  • 【发布日期】2001-05-15
  • 【生效日期】2001-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印章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印章的通知

(2001年5月15日质检办〔20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局内各单位:
为保证总局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经商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并经总局领导批准,自即日起启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印章。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印章同时作废(新印章印模和作废印章印模见附件)。在总局其他内设机构印章启用前,东、西区机关各单位发函及其他需要使用本单位印章的事项一律使用总局办公厅印章。
特此通知。
附件:新印章印模和作废印章印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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