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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配煤矿煤炭开发 基金在1991年内继续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1255号
  • 【发布日期】1991-09-23
  • 【生效日期】1991-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配煤矿煤炭开发 基金在1991年内继续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配煤矿煤炭开发
基金在1991年内继续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1991年9月23日国税函发<1991>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1990年对统配煤矿计划内煤炭价外收取的一元开发基金,暂免征收产品税。该项规定至1990年底已到期。考虑到目前统配煤矿的实际困难,为鼓励开发煤炭资源,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对统配煤矿销售煤炭在价外收取的一元(每吨)开发基金继续给予暂免征收产品税的照顾。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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