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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浦东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21号
  • 【发布日期】1995-06-14
  • 【生效日期】1995-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浦东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浦东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6月14日证监发审字[1995]21号)

上海浦东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5]035号文《关于同意上海浦东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增资配股的批复》、1995年4月28日《上海浦东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1994)年会决议》以及1995年3月25日《上海浦东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790.1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994.5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795.6万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11月16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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