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24日国税发〔1995〕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 四条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税,并依照税法第 五条、第 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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