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南省海口市
- 【发布文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 【发布日期】2004-03-18
- 【生效日期】2004-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4年3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列为第四款:“单位购房入户对象应当是本单位员工(或随其共同生活的亲属);个人购房入户对象应当是购房者本人(或随其共同生活的亲属)。”
二、第九条增加两项列为第(四)项和第(五)项:“(四)单位购房办理入户对象应提交入户人与单位所签劳动合同书;(五)单位和个人购房办理入户有亲属随同入户的,还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三、删除第十一条,其后条款依次顺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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