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用商品地建立国家开发银行棉花基地 建设贷款偿还基金和风险基金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用商品地建立国家开发银行棉花基地
建设贷款偿还基金和风险基金的通知
(1997年11月10日新政办〔1997〕1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新疆棉花基地项目从1996年建设以来,得到了国家计委、国家开发银行的大力支持。为用好国家开发银行给我区棉花基地建设专项贷款资金,确保我区棉花基地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保证按时偿还贷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区棉花基地项目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棉花基地建设专项贷款的各县(市),在土地开发中要建立商品地,各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负责设立专户管理商品地承包费。承包费做为国家开发银行棉花基地建设专项贷款的偿还基金和风险基金。请各地、州(市)、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落实。今后凡没有建立棉花商品地的县(市),自治区不予安排国家开发银行棉花基地建设专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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