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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2]78号
  • 【发布日期】1992-10-10
  • 【生效日期】1992-10-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规定

(1992年10月10日桂政发〔1992〕78号)

为了使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的提案工作走上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各级人民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是人民代表行使 宪法赋予的管理国家事务,反映群众意见的民主权利;政协委员通过提案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是他们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体现。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立和健全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和程序,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负责地办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承办人员在办理工作中,必须增强责任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证办复质量,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二、适用范围
1、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2、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毕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3、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改为建议办理的议案。
4、本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
5、本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毕会期间提出的提案。
6、上级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三、工作分工
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办复。
2、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全区政府系统有关单位办复。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由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直接交全区政府系统有关单位办复。
3、市人大代表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交全市政府系统有关单位办复。市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交全市政府系统有关单位办复。
4、县人大代表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全县政府系统有关单位办复。县政协委员提案,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全县政府系统有关单位办复。
5、乡人大代表建议由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交乡政府有关单位办复。

四、组织领导
1、全区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要分工一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分管领导应对办理工作组织部署、检查督促、审核把关,并亲自办理一些重要建议或提案,以推动整个办理工作的进行。
2、各地区行政公署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涉及本地区的建议和提案。尤其要做好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指导、指导、督促和协调工作。
3、全区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个处(科)、室作为主办机构,在该处(科)、室确定一位负责人和一位具体办理人员主办这项工作。

五、办理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时,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必须切实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解决;因现行政策有规定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
2、坚持为人民办实事、重时效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时,要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当作办理工作的重点,认真办好。要努力办群众急需解决的事,办多数人受益的事,办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事,办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事。
3、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内容十分广泛,在办理工作中,要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单位的工作职能,按照分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全区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把办理工作做好。

六、办理程序
1、交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办公厅(室)会同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联合召开会议交办。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代表、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直接向承办单位发文交办。
2、承办。各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建议、提案要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在收到后十天内将原件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原因,不得自行转给其他单位。受理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办理方案,把任务落实到承办单位及工作人员。并将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姓名、电话号码报送政府办公厅(室)。
凡需要几个部门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指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3、催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经常与承办单位保持联系,掌握情况,督促办理。各承办单位内部应做好催办工作,确保办复任务按时完成。
4、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先由本单位具体承办的处室负责人审核,在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复核,最后呈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5、答复。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或提案建议或提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向交办单位和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待办理完毕,再正式答复代表或委员。
答复函应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应由政府办公厅(室)交办的承办单位作出答复,不得由承办单位内以、处、科、室的名义或其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涉及几个部门会同办理的建议或提案,由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协商后答复;所提的几个问题是独立的,承办单位可分别办理,分别答复。在复函中,不要向其它单位提出建议,如确实需要向上级部门或其它单位提出建议的,应另外行文。
办理过程中遇到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
办理结果应在答复函的右上角分类标明:(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4)所提问题无法解决的标“D”。
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的答复应寄送每一位代表或委员,不能只寄送建议或提案的第一人。
代表建议的答复函,主送人大代表时,应同时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和政府办公厅(室)各一式两份;委员提案的答复函,在主送政协委员,应同时抄送同级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政府办公厅(室)各一式两份;
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或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各有关业务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意见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代表或委员不满意的,由交办单位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6、总结。承办建议或提案在十件以上(含十件)的单位,在全部办理结束后的二十天之内,必须写出办理工作总结,抄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或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结束后,应写出办理工作报告,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汇报。
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乡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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