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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 澳门设立桂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2]99号
  • 【发布日期】1992-12-23
  • 【生效日期】1992-1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 澳门设立桂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
澳门设立桂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2月23日桂政发〔1992〕99号)

最近,对外经济贸易部以〔1992〕外经贸进出港函字第2014号文批准我区在澳门设立一家综合性公司。现就我区在澳门设立公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名称、性质、隶属关系
名称:“桂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性质、隶属关系:桂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我区派驻澳门的对外经济贸易机构,归口自治区经贸委管理,在新华社澳门分社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桂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
(一)进出口贸易、易货贸易和转口贸易;
(二)为广西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三)旅游业务;
(四)船务代理;
(五)承办广西各地、市、县的对外联络、贸易洽谈、经济合作事宜。
(六)进行市场调研,向有关部门传递经贸信息;
(七)归口管理广西派驻澳门的常驻人员及广西赴澳门的经贸团组;
(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桂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机构、编制及人员配备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执行董事一人,董事若干人。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由入股单位提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委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部门经理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认可后由总经理聘任。
公司先设办公室(含财务和人事)和二至三个业务部,以后视业务开展情况再适当增设或调整。公司可对业务部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自行开展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额上交。
公司编制为二十人,暂按十人配备,以后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再逐步配齐。派出人员要挑选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懂一门外语、熟悉业务的干部,由入股单位推荐,经自治区经贸委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呈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批准后派出。常驻澳门干部调回时,原则上由原单位安排。
桂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在澳门聘雇工作人员;可在南宁设立办事机构,以加强与区内有关单位的业务联系。

四、桂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费来源
公司采取股份制的办法筹措五百万美元作为注册资本、流动资金和开办费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入股二百万美元,广西信托投资入股一百万美元,其余二百万美元由区内经贸系统集资入股。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经贸委、开放办筹建桂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望以上两委办抓紧做好筹建的各项具体工作,区直各有关单位给予支持和配合,争取早日开业。
我区各地、市、县和区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我区驻澳机构,积极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开展工程技术承包和各种贸易洽谈,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国际市场信息,以加强我区与澳门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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