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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106国道衡水、 邢台段建成后设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办字[2003]1号
  • 【发布日期】2003-01-08
  • 【生效日期】2003-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106国道衡水、 邢台段建成后设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106国道衡水、
邢台段建成后设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办字[2003]1号)




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冀交字〔2002〕475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106国道衡水、邢台段公路项目建成后,在武邑县城南和衡水、邢台界以北冀州境内分别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偿还建设债务,同时撤销原106国道滏阳收费站。自开始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9年。

二○○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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