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沿海 港口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运输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沿海
港口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运输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琼府办〔2001〕6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南海事局:
近期来,在我省部分沿海港口的普通客货码头,经常有装载液化石油气槽车、酒精罐车和油罐车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车辆的客滚船进行混合装卸,且相当一部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车辆都有超载现象,严重违反了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构成了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极大地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港口的生产安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沿海港口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运输、装卸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 消防条例》和《 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特通知如下:
一、下列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进出岛必须在我省已具备装卸条件的油气、酒精专用码头装卸,禁止在我省沿海港口的客船、客滚船作业码头和杂货码头进行混合装卸:
(一)液化石油气;
(二)汽油、原油、石脑油(溶剂油)、煤油、柴油等;
(三)酒精。
二、装运上述三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进出岛的船舶必须使用油船、液化石油气船等危险品专船,严禁使用各类客船、客滚船、滚装船装运。
三、在我省尚未具有相应危险品滚装船装卸专用码头之前,经批准承运少量非上述三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滚装船,可到经海南省交通厅批准的临时定点普通货物码头进行装卸,但滚装船和码头的消防安全条件必须符合相关要求。今后,一旦建成相应危险品专用码头,必须在专用码头装卸作业。
严禁船舶未经许可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严禁经准许装运非上述三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船舶在我省非许可的货物码头装卸作业。
四、液化石油气槽车、酒精罐车和油罐车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准运证》;驾驶员、押运员应持证上岗;消防器材配置齐全;不得超载运输;进出港口和道路运输应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严禁液化石油气槽车、酒精罐车和油罐车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未经许可在普通客船、客滚船、杂货等码头的港区内行驶和停留。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关的港务公司、船主和车辆所属单位应立即自查自改,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对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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