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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镇 企业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减轻 乡镇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0]158号
  • 【发布日期】2000-08-23
  • 【生效日期】2000-08-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镇 企业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减轻 乡镇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镇
企业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减轻
乡镇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5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经贸委、计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农业厅、物价局、纠风办联合制定的《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展乡镇企业是贯彻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农业和农村工作“1234610”总体思路,实现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社会城镇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近几年来,乡镇企业已经成为我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是,随之而来的各种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也在日益蔓延,屡禁不止,已成为影响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整治和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作为当前发展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清理整顿,务求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治乱减负整体工作要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使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实施方案
(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 自治区经贸委 自治区计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审计厅 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纠风办 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将乡镇企业减负工作纳入国家治乱减负整体工作的通知》(国减负〔2000〕5号)和全国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将乡镇企业减负工作纳入国家治乱减负整体工作的通知》(国减负〔2000〕5号),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集中一段时间,对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收取基金等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一次全面治理整顿,以达到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目的,为促进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中共中央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布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收取基金等项目,适用于乡镇企业,一律不得再向乡镇企业收取。
(二)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其它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实施的罚款和集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基金项目,依法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之外的基金项目等,都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一律取消。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乱罚款行为。
(三)对按规定应当取消而目前尚未被取消的向乡镇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收取基金等项目,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取消。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关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进行摊派”的规定,对现有向乡镇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清理:
1.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乡镇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如确需行政机关对乡镇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时,除法律、法规允许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乡镇企业。
2.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乡镇企业进行任何有偿的评比、评选、评价、达标、升级、排序活动。
3.严禁擅自设立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收取基金等项目。
4.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5.禁止向乡镇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为乡镇企业提供咨询、评估、代理、培训、商业保险等各种中介活动和有偿服务的,均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自主选择服务单位,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或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向乡镇企业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的,属乱收费行为,要一律严肃查处。
6.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检测的产品和项目外,有关管理部门不得随意强制乡镇企业接受其它项目检测,不得向乡镇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检测费用。
7.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向乡镇企业摊派、索取赞助、无偿占用企业产品和财物。
8.禁止强制乡镇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究、技术考核等。
9.禁止强行向乡镇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物品。
10.禁止行政机关代各种社团组织向乡镇企业收各种名目的管理费和其它费用。
11.禁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乡镇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四)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保留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重新进行审核。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收取基金等项目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执行。
清理整顿期间,一律暂停审批新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清理,停止向乡镇企业收费的项目,要向社会进行公布。
(五)这次治理工作以县(市)、乡(镇)为重点。从县(市)、乡(镇)开始逐级进行治理整顿,然后逐级向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治理整顿情况。

三、治理的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组织发动阶段(2000年8月20-31日)
1.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自治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将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纳入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整体工作,并把自治区农业厅和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增补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这次治理工作由自治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原分工各负其责。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
2.各地区、地级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二)自查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1.调查摸底。以县(市)、乡(镇)为单位,对向乡镇企业的各种收费、罚款、摊派、集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统计汇总后报地、市乡镇企业局;地、市乡镇企业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同时抄送同级专项治理办公室。
2.审核清理。由各地、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和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项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登记汇总。各地对调查清理出来的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主动进行自纠:一是向社会公布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二是立即停止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同时,各地、市要将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报告连同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统计表及拟保留的收费项目,于2000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3.复核报批。由自治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治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市和区直单位拟保留的向乡镇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布取消,并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4.核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并逐步建立和实施对乡镇企业收费登记监督制度。
(三)检查落实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1.由各级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对已公布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治乱减负成果落实到企业。
2.自治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专项治理办公室对我区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情况进行总结,于2000年12月31日前书面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一)各种人民政府要重视这次治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落实一名分管领导专门抓。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加强协调,周密部署,把搞好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作为巩固“三讲”成果和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务求抓出成效。要坚决杜绝玩忽职守,切实防止走过场。
(二)要加强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对乡镇企业反映强烈、意见集中的乱收费项目,要重点进行治理整顿,坚决予以取消。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一方面,要突出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各地治乱减负的好经验、好做法。另一方面,对于情节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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