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世界各国,由于各自历史背景、地理环境、民族习俗和社会观念的不同,公务员管理体制也不尽相同。在公务员制度不断演化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形成了公务员管理体制的不同模式与类型。
从公务员主管机关与政府系统的关系看,公务员管理体制模式大体可分为部外制、部内制和折衷制三种。从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功能与管理权限看,公务员管理机构类型大致有决策综合型、部门执行型、协调咨询型和监督仲裁型四种。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因为各国的政治体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本来就不是整齐划一的,而且近百年来也都在不断地发展变革之中。
1.部内制管理体制
部内制管理体制是指不在政府部门之外另设地位超然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全权管理人事行政事宜,政府各部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奖惩、任免、调动等各种人事行政事宜,均由各该政府部门的主管行政首长或部内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负责掌理的管理体制。法国和德国都曾采用这种体制。
部内制的优点是:实际办理人事行政的机构与人员位于政府各部委内部,对本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有较深入的了解,因此,所定人事措施较能对症下药,切中时弊;公务员管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合为一体,职权上没有冲突,工作上没有重复,管人与管事紧密结合,事权统一,步调一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在人事行政工作的进行上,不需要往返商榷,开会讨论,行动迅速,不至延误时机。
部内制的缺点是;因各公务员管理机构力量分散,只能做些例行性的人事行政事务,对科学的人事制度的建立及管理技术、管理方法的改进,难以进行周密的研究和规划;行政部门各有自己的一套人事制度,人事管理方法不一,标准各异,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影响政令的统一,造成各部门间的互相攀比,影响公务员的情绪;各行政部门自管人事,行政首长往往可以凭借自己的地位和手中的权力,干预人事行政工作,特别是破坏考试功能,不能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
2.部外制管理体制
部外制管理体制又称独立制,是指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设立地位超然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全权管理政府一切人事行政大权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公务员管理机构不仅独立行使公务员的考试权,负责选拔录用人才,同时管理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升迁、工资、待遇、奖惩、退休、抚恤等事宜。美国最先采取这种体制,日本、菲律宾、泰国、韩国、加拿大等国,由于受美国的影响,都曾先后采用这种体制。
部外制的优点是:因为公务员管理机构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可以不受政党或行政首长的干涉或控制,可以在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的资本主义国家较为客观公正地为国家选拔人才,有利于人事安定和政府工作的稳定;容易延揽专门人才,并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对各种人事行政事宜进行较为周详的研究和规划,使人事行政的实施容易取得成效,同时由专门机关统筹规划,也可避免人事行政措施支离破碎,有利于人事行政的科学化;因为有人事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行政首长对其所属人员不得非法与任意更换,可以使公务员的地位得到法律保障。
部外制的缺点是: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能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常有重叠或冲突,公务员管理机构因掣肘太多,难以充分发挥其职能;公务员管理机构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对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并不十分了解,所采取的人事行政措施,往往脱离行政部门的实际,难以做到对症下药,切中时弊;许多人事行政事宜,如考核、任用、升降、奖惩等,本应属于行政机关首长的职权范围,人为地由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机关管辖,使行政机关首长管人与管事脱节,削弱他们的领导权,干扰行政功能,影响行政效率。
3.折衷制管理体制
折衷制管理体制是指在政府行政部门之外,设立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专掌公务员的考选,以避免不合格、不胜任的人员混迹于政府之中,而考选以外的其他人事行政事宜,则由政府各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管理,不归属于行政部门以外的公务员主管机关。英国以及受英国影响的印度、巴基斯坦、缅甸、斯里兰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加纳、阿尔及利亚、肯尼亚、南非共和国等,都曾采用这种体制。
一般认为,折衷制综合部内制和部外制的利弊,采取折衷的办法,具有明显的特点:考试权独立行使,公平客观,不受政党争斗的影响;行政首长不能任用私人,可使唯才是用的原则得到保障;除考选以外的人事行政措施,由政府各部门自己负责,能配合行政机关的需要进行,保证了行政首长管事与管人的权责统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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