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原告王立山与被告新疆大漠绿城园林绿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山的委托代理人王莉、被告新疆大漠绿城园林绿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忠、委托代理人梁绪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立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种植草坪工程款36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草坪种植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在喀什小亚郎生态湿地公园的草坪种植工程,双方在合同中对种植地点、面积、价格、工期、验收方式、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原告依约种植了草坪31000㎡,按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单价13.2元计算,工程款应为409200元,但被告只付了45000元,剩余364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新疆大漠绿城园林绿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草坪种植合同》属实,但对原告主张的31000㎡种植面积不认可,原告种植的草坪合格部分面积约为8000㎡,为此被告向原告发出整改通知,但原告并未进行整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6日,原告与熊必君同被告签订《草坪种植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和熊必君承包喀什小亚郎生态湿地公园第四标段草坪种植工程,工程内容包含换填种植土、水系安装、播种、后期养护管理等内容,承包价格为每平方米13.2元,种植面积按工程竣工后实际种植量计算;工期45天,同时合同还对草种品种及比例、验收标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熊必君于2016年7月1日退出该合同,该合同由原告实际履行。原告种植草坪后,原、被告双方未共同对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测量。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草坪种植合同》、熊必君在合同中的备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因原告对其诉称的31000㎡种植面积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认可原告种植且质量合格的面积为8000㎡,故本院对原告种植合格的面积认定为8000㎡。
二、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该支付种植草坪工程款346200元。
三、法律分析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草坪种植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虽原告对于其种植面积未提交证据证实,但被告认可原告种植且合格8000㎡,应根据双方合同计算工程款为105600元(8000㎡×13.2元每平米),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45000元,剩余60600元应由被告予以支付。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种植草坪工程款364200元的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的辩解,本院部分采信。
四、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大漠绿城园林绿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立山支付工程款60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立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64元,减半收取计3382元,由原告王立山负担2819元,被告新疆大漠绿城园林绿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加载更多
近日,乐清法院柳市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因建筑钢管高空坠落致使车辆受损的赔偿纠纷案件。案情简介:2022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郑某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上的小轿车被高空落下的钢管砸中,车辆后挡风玻璃、车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