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1、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2、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3、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4、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6、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对单位或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未予拒绝而造成损失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
1、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犯罪所涉及的罪名。常见的罪名有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不常见的罪名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等。
2、违法发放贷款罪(最常涉及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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