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管的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两种条件下可以接管商业银行:
(一)该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了信用危机,严重影响了存款人的利益;
(二)该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信用危机是指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金钱债务,陷入经营困境。导致商业银行信用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管理不善、决策严重失误、违法经营等。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为原客户和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以上这些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2.接管的目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目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如果产生信用危机,有可能发生资金挤兑,从而导致商业银行破产倒闭。这将使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还有可能引发社会混乱。通过对商业银行的接管,有可能使商业银行恢复正常经营,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二是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以符合接管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接管,依法控制其业务,并进行业务整改,就有可能避免商业银行的破产,恢复商业银行的经营能力。
因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是由负债筹得的资金构成的,而负债资金主要是各种存款,包括社会存款、中央银行贷款、同业拆人等款项。存款是银行欠他人的债务,如果银行经营不善,就会减少直至消灭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债权人应当关心自己的财产被使用的情况,但是,由于绝大多数存款人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加之商业银行独立自主经营,外人难以知晓情况和难以监督。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中央银行依法代表所有的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经营情况实行监管,当其经营出现危机时,就予以接管。
接管不是终止被接管的商业银行,而是由接管组织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其原有业务继续进行,因此,为了尽快使其恢复正常经营能力,商业银行法规定在接管期间,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特别是对未到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要求提前清偿。但对到期债权,被接管的商业银行有义务清偿,特别是对到期存款,按法律规定,必须按存款人的要求支付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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